科研

发布时间:2023-03-23 供稿:科研处

各二级单位,机关及直属各部门:

  上海市科委发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申报指南》,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合作目标: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联合研发合作,推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通过共享共用设施设备、研发场所、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鼓励优先在上海转移转化。

  鼓励曾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创新’案例”的企业积极申报。

  支持领域: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在沪设有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牵头,联合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在沪注册的内资企业共同实施,双方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二、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需与本市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b)与合作伙伴间无互相拥有股份的技术转移。

  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三、申报方式

  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3年4月18日16:30,申报主体为在沪设有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我校教师如作为合作方参与的项目申报,请按照上海市科委和牵头申报单位的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科研处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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